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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蕭婷方/台北報導〕落實居住正義,立法院去年底通過修正《住宅法》,除解決政府興建社會住宅土地取得、經費問題,並提供租賃社會宅管制法源,希望照顧弱勢及青年族群的居住需求。此外,就居住權防禦面部分,也於說明欄中明文,「強制拆遷及驅離住宅推定為違法」。依去年底通過的住宅法修正案,第53條明文規範,居住為基本人權,其內涵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與人權事務委員會所作之相關意見與解釋。立法說明部分則納《經社文公約》及經社文委員會的相關意見與解釋、《公政公約》及人權事務委員會之相關意見與解釋,以及歐洲人權法院的見解,具體規範居住權防禦權面,強制拆遷及驅離住宅推定為違法,未來政府除為維護社會安全及重大公共利益,並經與利害關係人本於居住權利保障精神進行開發行為、土地管理措施及安置補償等替代方案的協商,不得予以限制或侵害。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受訪時表示,現行迫遷爭議進行司法訴訟時,由於兩公約具體內容空泛,法院鮮少將兩公約用來解釋住民的居住權。尤美女說,將公約納入立法理由後,未來政府要進行迫遷,不僅要符合公共利益的比例原則,公正程序與補償也須考量,才能進一步限制政府對居民的限制或侵害,進入司法訴訟時,居民至少有理由可爭取居住權。但尤美女也坦言,現行僅將居住權防禦面納住宅法立法說明,效果有限,未來還是要配合修改其他相關法規,才能完整保障公民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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